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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26号

原告徐晓云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晓云,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26号原告徐晓云。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云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周小伟

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