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26号原告徐晓云。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云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周小伟
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