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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行审8号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六乐,局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胜芳镇。

法定代表人:魏通通。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秋顺

审 判 员  朱卫强

代理

审判员  邓 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