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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93号

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与张常亮、梁星提供劳务者受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梁星,张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代表人李慧,该装饰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振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区工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宝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星,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全青,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委托代理人耿宵鹏,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常亮,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星、张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梁星于2015年1月15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张常亮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6912.72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东,上诉人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广君,被上诉人梁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全青、耿霄鹏,被上诉人张常亮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