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代表人李慧,该装饰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振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区工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宝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星,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全青,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委托代理人耿宵鹏,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常亮,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星、张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梁星于2015年1月15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张常亮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6912.72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超凡装饰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东,上诉人鹤壁市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广君,被上诉人梁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全青、耿霄鹏,被上诉人张常亮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郝占峰
审判员 张保平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