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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申字第214号

田保蛋诉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保蛋,夏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申字第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保蛋,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乔红军,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田保蛋因诉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田保蛋再审申请称,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判关于由申请人居住地管辖的认定,完全脱离本案事实,是对法律的歪解。2、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训诫”是一种行政处罚,且是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无视“训诫”行政处罚又重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完全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属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保蛋去北京上访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但再审申请人去北京上访,不是到规定或指定的信访场所上访,而是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上访滞留,而天安门广场并非再审申请人上访聚集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和聚集,此行为已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场所秩序,为此再审申请人田保蛋受到北京市公安部门的训诫。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再审申请人田保蛋居住地在夏县。因此,夏县公安局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再审申请人田保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保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琳

代理

审判员 刘 群

代理

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