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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6号

刘朴文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6号罪犯刘朴文,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哈尼族,初中,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了(2013)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朴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朴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0日,罪犯刘朴文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刘朴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朴文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刘朴文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刘朴文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朴文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墨江县泗南江镇巴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刘朴文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可以减刑十个月。罪犯刘朴文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朴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恒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