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平,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耀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顾福珍。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雪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芮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