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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246号

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魏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金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金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246号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纳帕溪谷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风,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雷洪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烈,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龙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