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222号

韩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22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罗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罗某自动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即缴纳抚养费人民币36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绪 庆

审 判 员 王���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晓 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文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