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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执字第1774-1号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周鹏,孟凡俊,于印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774-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

负责人:闫正军。被执行人周鹏。被执行人孟凡俊。被执行人于印亭。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作出(2010)临罗执字第17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5号楼4-1711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周鹏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北新城5号楼4-1711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