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448-2号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安良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朱群贤。委托代理人陈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洲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董事长。破产管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晓燕,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与被告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元,依法减半收取9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飞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