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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猛,黄海洪,临海市海丰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

负责人:陈贤榜。被执行人王猛,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黄海洪,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临海市海丰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尤溪花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6251566-8。

负责人:郑兆义。本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猛、黄海洪、临海市海丰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猛、黄海洪、临海市海丰机械厂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558元、支付执行费9716.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猛所有的浙J×××××的丰田牌小型汽车,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王猛、黄海洪、临海市海丰机械厂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