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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214号

冯亚男与杨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亚,杨长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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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14��申请执行人冯亚男。被执行人杨长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2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