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271号罪犯刘田里,小名刘江,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晋中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田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1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6月7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刘田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10月、2015年10月二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6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田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田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速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