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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120号

王培虎与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孙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培虎,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孙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120号原告王培虎,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崔启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司法所所长。第三人孙雨生,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孙刚(系孙雨生父亲),男,1966月4日1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虎诉被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第三人孙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立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