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120号原告王培虎,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法定代表人汪永辉,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崔启超,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阳农场司法所所长。第三人孙雨生,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孙刚(系孙雨生父亲),男,1966月4日1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虎诉被告黑龙江省庆阳农场、第三人孙雨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立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