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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执字第131号

申请人农行贵阳南明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通俊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杨通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地址贵阳市中山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通俊,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根椐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通俊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借款人民币14973.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杨通俊自愿履行案件标的款14973.93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仁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