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82号原告祁义彬,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靳祥钰、郭昌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保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李政达(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运田,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李政达(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义彬与被告商丘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军、宋运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义彬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义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义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义彬承担。
审判长 刘卫星
审判员 隋冬梅
审判员 董 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