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洲。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8元,减半收取7169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连耀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