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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08号

饶立军与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周红喜、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饶立军,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周红喜,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饶立军。委托代理人陈其刚。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川。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负责人潘文平。被告周红喜。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立军诉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周红喜、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立军承担。

审 判 长  陶淑珍

审 判 员  马淑燕

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