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饶立军。委托代理人陈其刚。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川。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负责人潘文平。被告周红喜。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立军诉被告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周红喜、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立军承担。
审 判 长 陶淑珍
审 判 员 马淑燕
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