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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30号

黄玉花与窦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花,窦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花,女。被执行人窦文胜,男。申请执行人黄玉花申请执行窦文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