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花,女。被执行人窦文胜,男。申请执行人黄玉花申请执行窦文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