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景龙,男;2013年5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景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景龙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闵行区浦江镇XX村X组6号X-XXX室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50余元;后被告人徐景龙又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本市闵行区浦江镇XX村X组X号X-XXX室被害人朱某某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景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否认实施上述盗窃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景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聂某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3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景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景龙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景龙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陈嘉新
人民陪审员 沈青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