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391号原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何东南。被告孔泉。被告王石榴,1988年6月28日。被告周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孔泉、王石榴、周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伟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