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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391号

王建伟、孔泉与孔泉、王石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伟,孔泉,王石榴,周灵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391号原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何东南。被告孔泉。被告王石榴,1988年6月28日。被告周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孔泉、王石榴、周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伟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