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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84-1号

李杰与杜文静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杰,杜文静,杜文珍,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杜文静,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杜文珍,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被执行人郑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萧县。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文静、杜文珍、郑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文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文珍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社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玉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