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89-3号申请执行人高刚飞,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保童,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保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高刚飞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50元,但被执行人刘保童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629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保童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刘保童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陕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以评估价格809900元为保留价作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高刚飞与被执行人刘保童就该套房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高刚飞自愿按照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809900元接受该套房屋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刘保童所欠债务及抵押贷款等其他费用共计809900元,抵偿价格中包含被执行人刘保童所欠申请人高刚飞借款本金60万元及申请人高刚飞代被执行人刘保童偿还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17.42万元,剩余款项抵偿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足部分申请人高刚飞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50元由被执行人刘保童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