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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行初6号

杨晓光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利用办公室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光,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利用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2行初6号原告杨晓光。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利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杜景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永红,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利用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梁国庆,男,黑龙江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光诉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利用办公室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光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晓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静斌

审 判 员 :徐怀松

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张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