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被执行人王东王旭张正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6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