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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60号

张盛英等与李佳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盛英,舒秦,舒皓,李佳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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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60号原告张盛英,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原告舒秦,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原告舒皓,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俊,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英、舒皓、舒秦与被告李佳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盛英、舒皓、舒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隗 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