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住佛山市南海区。2015年12月2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龙某到佛���市禅城区澜石黎涌东街永朝路,使用工具撬锁入屋,盗得被害人朱某甲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
二、同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黎涌村伦地街,使用工具撬锁入屋,盗得被害人钟某价值人民币489元的昂达V820w平板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告人龙某上楼至来到被害人朱某乙居住的房门口撬锁入屋未果,转至X房,使用工具撬锁入屋,盗得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4292元的苹果ipadair2平板电脑一台。得手后,被告人龙某逃离现场,在楼下被黎涌治保会治安员发现并围堵抓获,同时在其身上起获刚盗窃得手的平板电脑二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液压剪、套筒、手套、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一批,并查获其驾驶到现场附近的粤Y×××××红色朗风牌小汽车一辆。起获的赃款赃物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钟某、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新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提起法院判决物品移交清单,被害人黄某提供的购机单据,被害人朱某甲提供的项链、吊坠购物证明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简易记录表,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钟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禅价鉴(2015)75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8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套筒一把、剪刀一把、手套一对、自制钥匙四把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淋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