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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575号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575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陆集乡。

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陆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李忠义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