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575号
原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陆集乡。
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陆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李忠义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