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247号罪犯徐庆,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铜仁市,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4年7月2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庆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庆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