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被执行���马玲梅,女,汉族。李秀英诉马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玲梅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俊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岳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