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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372号

李秀英诉马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英,马玲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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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被执行���马玲梅,女,汉族。李秀英诉马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玲梅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俊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岳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