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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70号

(2016)湘1081民初70号原告黄清嫒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清嫒,张振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70号原告黄清嫒。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嫒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嫒于2016年3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清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清嫒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若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