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章。被执行人韩守仁。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李建章申请韩守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守仁应支付申请人李建章案款132974元,承担执行费189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29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守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涿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樊树庚
审判员 宋玉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