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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91-1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