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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行审17号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赵建民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赵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2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宇,政府区长。被执行人赵建民。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征补决字(2015)第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关于东牛角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赵建民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4月3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赵建民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赵建民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征补决字(2015)第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程序上合法,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征补决字(2015)第1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大水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军

代理

审判员  米燕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彦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