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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51号

陆荣莲、蒋凤才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徐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陆荣莲,蒋凤才,徐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凤才,务工。委托代理人戴魁生,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原审原告陆荣莲,务工。委托代理人戴魁生,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原审被告徐小华,驾驶员。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凤才、原审原告陆荣莲、原审被告徐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涟高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华 林

审 判 员  李前兵

代理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