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1407号罪犯李知朋,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鄂孝南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知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知朋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知朋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李知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知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四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知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知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云霞
审判员 肖运娥
审判员 周红川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