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715号原告于海,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马红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马红梅、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海负担。
审判员 韩忠桂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程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