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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715号

于海与马红梅、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马红梅,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715号原告于海,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马红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马红梅、哈尔滨金冬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海负担。

审判员  韩忠桂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程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