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454号罪犯XX弟,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瓯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XX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罪犯考核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