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9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申请执行人王二×。被执行人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一×、王二×与被执行人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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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王二×与张××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9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申请执行人王二×。被执行人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一×、王二×与被执行人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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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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