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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399-1号

王一×、王二×与张××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一×,王二×,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9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申请执行人王二×。被执行人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一×、王二×与被执行人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