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249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又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