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8号潘文兵与何衍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文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潘文兵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