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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8号

潘文兵与何衍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8号潘文兵与何衍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文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潘文兵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