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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75—1号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与鄯善县祥源矿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启江、罗秀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鄯善县祥源矿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启江,罗秀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住所地:哈密市。

负责人:邹祥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鄯善县祥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

法定代表人:于启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吴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启江,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

被执行人:罗秀慧,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与鄯善县祥源矿业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企惠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启江、罗秀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309852.77元,案款执行到位2844700元。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哈民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树清

审判员  刘启晖

审判员  宋 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