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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623号

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与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民初623号原告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负责人董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艳君,女,蒙古族,1963年3月14日,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全,理事长原告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诉被告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由

审判员孙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乌兰浩特市丰禾农机产品销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艳君、被告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理人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在原告处购买播种设备欠款750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并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扎赉特旗丰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辩称,在原告处购买播种设备欠款7500.00元属实,现在无力给付,不同意承担利息。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在原告处购买5台覆膜滴灌精良点播一体机,总价款为26000.00元,双方签订了购机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用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的农机补贴款7500.00元给付原告作为部分购机款,被告应在收到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后3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不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款付给原告,原告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取该部分款2%的月利息,如被告不办理农机补贴,该款项于2015年12月25日前由被告给付。另外18500.00元由扎赉特旗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及节水增粮项目资金一次拨付,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被告不申请农机补贴,致使7500.00元设备款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2015年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购机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到条及货物验收单(复印件),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但被告主张其并未收到农机补贴,无法付款。被告给付原告75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英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