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刘永鹏。原告刘怀安(系刘永鹏之父)。原告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贤。委托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鹏、刘怀安与被告刘浩贤、第三人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鹏、刘怀安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莉
审 判 员 常忠民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