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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82号

刘永鹏、刘怀安与刘浩贤、第三人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永鹏,刘怀安,刘浩贤,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刘永鹏。原告刘怀安(系刘永鹏之父)。原告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贤。委托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鹏、刘怀安与被告刘浩贤、第三人洛川华秦果箱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鹏、刘怀安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永鹏、刘怀安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莉

审 判 员  常忠民

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