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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867号

苏光亮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867号罪犯苏光亮,曾用名苏弟,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光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6年1月30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苏光亮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光亮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2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苏光亮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光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光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