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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307号之一

宜宾川竹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川竹酒业有限公司,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307号之一原告宜宾川竹酒业有限公司,驻四川省长宁县古河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3161958-7。法定代表人王树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潍县中路与健康街路口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郎咸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3号新建业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0791民初3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已冻结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0元,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其其他银行账户及其名下土地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19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东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潍国用(2015)第E030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