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1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