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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46号

刘大勇,李艳丽,刘宝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大勇,李艳丽,刘宝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46号

原告:刘大勇,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艳丽,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宝中,55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勇、李艳丽与被告刘宝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