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46号
原告:刘大勇,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艳丽,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宝中,55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勇、李艳丽与被告刘宝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