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10号罪犯罗玉维,曾用名罗伟,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014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玉维犯盗窃罪、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8.1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罗玉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罗玉维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2.2万元只缴纳了2000元、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玉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