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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617号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以与被告达不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侯显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