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6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以与被告达不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侯显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禹良 搜索“”